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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是单位应尽的义务

发表于:2023-12-30 12:10 普法说案 30525
节选自发帖人“xindaliyuan” 微信公众号“劳动法探究 ”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13日,笔者接到劳动者孙某投诉,称公司未按规定为其开具离职证明。接到投诉后,依法对该公司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立案调查。经调查了解,公司称曾于一个月前向孙某发出通知书,写明孙某因严重违纪,故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孙某于2023年12月9日去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落款是2023年11月24日。因该通知书中没有写明合同期限、工作年限等法律规定应当具备的要素,故对公司未按规定开具离职证明的行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之后,该单位向投诉人孙某出具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该证明书中包含了工作岗位、入职日期、合同期限,明确了解除劳动合同日期为2023年11月24日。

【案件评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书面证明。法律并没有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此证明设置其他前提或者条件,用人单位并不能因劳动者并未办理离职手续等理由来抗辩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证明,不论劳动者是主动离职还是被动离职,只要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都有义务给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关系书面证明。

那么《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否可以认定为“离职证明”呢?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只要用人单位开具的书面证明中包含了上述四要素,不论该书面证明的抬头是“离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还是“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都可以认定是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此外,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往往会在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上面写明解除原因,虽然法律没有规定不可以写,但是用人单位在写解除原因时应当尊重事实,如实陈述。如果用人单位对解除原因进行了不实陈述或者是有争议的陈述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途径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最后,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向劳动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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