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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执法行政机关“依法执法”职责办案

发表于:2023-8-6 14:22 普法说案 35826
投诉控告
用人单位“侵权行为”劳动者被侵害人身死亡
请求:执法行政机关“依法执法”职责办案
案发: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正余镇人民政府就用人单位,聘用汽车驾驶员谢建林,试用期三个月,2011年2月入聘--2016年,六年时间,多次要求订劳动合同,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没有为劳动者交纳社会各项保险导致死亡后无法申请社会保险待遇。
劳动者死亡原因六年时间,550个节假日仅休息五天,转运垃圾,劳累过度成疾,当即送医院救治无效 2016年2月死亡。
投诉人(控告)吴美南,住南通市海门区正余镇瑞丰村5组,死亡者妻子。
投诉人(控告):谢芳姣,住南通市海门区正余镇瑞丰村5组,死亡者女儿
投诉人(控告):张锡余,住南通市海门区正余镇人民路66号,死亡者舅舅
根据南通市海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告知书(2023)15号海人社信告,该调解书227 号受理立案,案由:社会保险损失争议,用人单位支付给当事人社会损失补偿人民币 52000 元,收到见收款凭证。

当事人仲裁申请书“主张权利”,丧葬费6000元,一次抚恤金15000元,双        倍工资25600元,医疗费63577.2元, 合计110177.2元,补偿医疗52000元收到见收款凭证,补偿社会保险损失。仲裁申请书主张权利,共中还有三项未作调处???

海门市仲裁委员会作出调解书227号,       
立案案由,社会保险损失争议,但用人单位党委书记黄静,恶意串通海门仲裁委院长陆圣宇,仲裁员宋小宏合媒,权威主张套路归避,另立名目,四个方面,加班工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搪塞,非属当事人主张权利。       

但认为已经履行完毕,国家机关不予受理,当事人对还有三项又侵害抗辩合法权益,

重新启动
逼上再行投诉控告。对未作三项直接关系法律利害要点,依三部法律,依法诉求答复。

投诉控告人:2023.3.26    张锡余
吴美南   谢芳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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