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冒以后,打针输液。基本上是目前国人生病后的常态。生病之后,有的患者需要输液治疗。无论是药水还是输液工具,都必须达到一定的卫生标准。如果输液管里出现异物,患者肯定担心 健康会受到影响。最近,如东县大豫镇的居民陈健在医院输液时,就碰到这样的事。
陈健今年36岁,因为右下肢大隐静脉曲张感染需要治疗。11月1日中午12点多,他来到如东大豫镇中心卫生院,进行输液抗炎治疗。
陈健立刻呼喊当班护士,护士给他重新换了一根输液管。
事发后,大豫镇中心卫生院立刻联系了输液管的供货商。
陈健说,他们没有要15000元的赔偿,他担心的是,输液管里的异物万一存在传染病病菌,并且有一定的潜伏期,会对他的身体有伤害。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民事权益呢,又包括如下类别:
第二条 第2款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昨天(11月22日)上午记者陪陈健来到医院,院方不接受采访。但一位负责人表示,他们已经封存了同批次的输液管,并愿意和患者陈健一起找一个大家都认可的权威机构,对输液管内异物的来源,以及是否会对患者造成影响进行检验。(来源:江海明珠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