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联系电话:18951411535
被投诉人: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本人现就被投诉人超期拖延立案、以《立案审查告知书》替代法定裁定书、线上显示立案却拟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属于欺骗当事人的法行为。在此,向南通市人大投诉,恳请依法监督整改,维护本人诉讼合法权益。
本人于2026年4月27日前后,现场递交起诉居委会公开五年财务收支明细侵权责任纠纷全套起诉材料;另一案为消防控制室双人持证值班履职侵权责任纠纷材料,于2026年4月29日以邮政EMS邮寄提交,单号:1216308246813,该院收发室于4月30日签收。按照民事诉讼法七日立案审查的法定时限,截至2026年7月2日,现场递交案件已逾期63天,邮寄签收案件已逾期61天,两案均严重超出法定审查期限。
现场递交的案件,该院未依法出具裁定,5月26日仅送达无司法效力的《立案审查告知书》,剥夺了本人上诉救济权利。本人在濠滨论坛反映该问题后,遵照法院要求再次送交起诉材料,6月28日,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查询到该起4月27日现场提交的案件已经显示立案,当时内心十分欢喜,以为诉讼权利能够得到正常保障。
2026年7月1日下午,我致电崇川区人民法院询问案件进展,工作人员却告知将要向我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我当即提出疑问,线上平台明明已经显示立案,工作人员却答复,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先生成案号。前后表述自相矛盾,此举让我心灰意冷,我深感崇川法院完全属于对诉讼当事人的欺骗行为。
根据立案登记制相关规定,不予立案应当出具载明理由的书面裁定,严禁以告知书代替司法文书,更不应出现线上立案状态与线下处理意见相悖的情形。被投诉人的操作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了我的起诉权、上诉权与知情权。
恳请人大监督责令该院限期对两案依法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或出具说理充分的不予受理裁定书,纠正违规办案行为,并就两案处置结果向本人出具书面反馈。
申请人:18951411535
2026年7月2日